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人口和符合法定情形条件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十二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我校师生可以到两校区所在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办理)。
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我校师生可以到两校区所在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办理)。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
1.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前往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前往边境管理区,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二)具有以下情形,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居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三)单位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甘肃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满一年的证明材料(非当地常住户口居民需提供),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方式
可登陆“甘肃公安政务平台”进行网络预约办理,也可以直接到窗口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附件:
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事流程图.doc
2. 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