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和教师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人员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拟进入实验室的教工、学生、外来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心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因本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院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四条 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第六条 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其它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在线考试。
第十条 学校、学院安排的安全知识培训与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适用和实施
第十一条 新入职的教工应在每学年新员工培训阶段接受有关实验室安全教育,登录学校“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并通过考试。教工入职后还应定期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新生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登录学校“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系统”进行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进入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其实验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责课程相关实验(实践)项目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工作,加强对实验过程中涉及风险因素的分析和应急处置教育,对未按要求完成实验预习工作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教师、学生应遵守实验室守则,对违反操作规程,缺乏应急预案的高风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责任报请学院,暂停其使用实验室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