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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作者:李士艳    编辑:杜馨瑞     校审: 马月香      审签: 刘曜      发布时间:2024-04-11    访问量:


新闻传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结合新闻传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凡在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水、防意外伤害等预防工作,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员是实验室的直接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对自己管理的实验室或设备负责,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教学中自己使用、学生使用的仪器设备负责。

第三条 学院负责对新上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入学新生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并有效记录,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维护计算机设备和电源线路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擅自扳动电闸,乱接滥扯电源线路、严禁非正常、超负荷用电。

第五条 严禁利用实验室网络制造、传播有害或不良信息。不得随意拔、插网络线路及设施;不准私自拆卸、搬移任何设备。

第六条 学生结束实验课程后要做好设备、器材、工具等的复原及实验场所的清洁整理,使之保持正常状态。工作人员要检查切断电源、水源等,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存放要规范、整洁、有序,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存放,专人保管,严禁存放私人生活用品。

第八条 实验员要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若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要责任到人,铭牌标示。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食、留宿;不得在实验室接待与实验教学或科研等事项无关的人员。

第十条 寒、暑假及小长假前必须对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假期停用的实验室要加贴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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