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价费[2004]2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高等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调整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函》(甘教财函[2003]36号)收悉。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中关于学费收费的规定,考虑我省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内容变化、成本费用提高等因素,兼顾学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对我省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文史类学费由每生每学年2000元调整为2500元,理工农医类学费由每生每学年2300元调整为2800元,艺术类学费由每生每学年2600元调整为3200元,以上标准中含省自考办收取的考试费。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省教育厅和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新生入学开学起执行。2004年度以前在校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的学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